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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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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(反诉被告)王女士的委托,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(反诉原告)上海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。接受委托后,本代理人仔细地询问了当事人,认真地查阅了相关证据,现结合庭审情况,发表如下代理意见:

一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》合法有效,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。

原被告双方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签订了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》,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屋一套,房屋总价为人民币 100 万元,原告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。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,但被告至今仍未交付房屋,已构成违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因此,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,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。

二、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。

根据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》第十二条的约定,被告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原告,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,违约金按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,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*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。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,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天数为 153 天,违约金为人民币 15300 元。

三、原告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。

根据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》第十条的约定,被告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60 天,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。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,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天数已经超过 60 天,原告有权解除合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,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因此,原告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。

综上所述,原被告双方签订的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》合法有效,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,并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。如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,原告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。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以上代理意见,恳请法庭予以采纳。

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

2020 年 9 月 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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